有一种鸟

有一种鸟是永远也关不住的,不仅仅因为它的每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更因为他在被关的时候得到了很多鸟儿的营救 ...

13/07/2012

发课公司关于要求延期举证的申请[7月12日]



关于要求延期举证的申请
(2012)朝行初字第81、82号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
法定代表人:路  青


2012年6月7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向你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你院依法调取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事实根据的相关证据,并提交了确切线索。

但直至2012年6月20日开庭,你院都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调取证据申请书》进行审查。2012年7月5日,你院向申请人发出了《决定书》,声称申请人调取证据的申请不符合最高院规定的“调取证据条件”,却又不敢、也无法说明是不符合最高院的具体哪一条规定。为此,申请人于2012年7月7日向你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详尽地说明了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你院应当依法调取相关证据。但你院却于2012年7月11日发出《复议决定书》,声称“经审查,本院认为,前述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正确,你方的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的条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所述理由竟然如此苍白,只能认为你院不敢面对现实,其目的在于掩饰你院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在庭审前和庭审中三次向你院提交了足以推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的相关证据。但你院为达到帮助被告胜诉的目的,竟然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剥夺了原告的举证权。如果你院认为驳回的决定是正确的,并无偏袒被告,申请人不怕家丑外扬,请求你院将被告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关于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计算方法的说明》;申请人的《调查证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三位律师的《代理词》;你院的《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庭审笔录》、和庭审录音公布在你院的官网上,或提交给新华社,让全世界都知道,税务机关认定申请人偷逃税款并处以1522万元的巨额罚款的真正原因竟在于,申请人竟然 “被创造出”了几乎高达100%的企业所得税利润率的神话,这一神话若被法院所认可,税务机关则可将该神话推广到全国,并对全国100%的企业处以罚款。税务机关仅凭罚款、就可以创造出远超美国、达到世界第一的GDP,这是件多么振奋国人人心的伟大工程啊!作为法院应当鼎力支持。

由于你院违反最高院的相关规定,不依法调取证据,没有对足以推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剥夺了申请人的举证权,致使庭审流于形式;同时,你院又对税务机关指控申请人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予以处罚、却不能向法庭出示所谓的虚假发票的行为而予以百般偏袒。申请人可以想象出,你院为使税务机关能创造出全世界第一的GDP,必定会在近日作出枉法裁判。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应有贡献,申请人要求你院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人将自行收集相关证据。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  青
                                    2012年7月12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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